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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息化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北府办〔2007〕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息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息化
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农村信息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三农”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重庆市信息管理的规定和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07〕2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农业农村工作的行政效能。
第四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主要通过“农信通”信息平台进行实施。
第二章 农村信息化工作机构
第五条 区农村信息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村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供销社,具体负责全区农村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指导全区农村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编辑和发布等工作;承担全区农村信息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组织协调;构建区(信息服务中心)、镇街(信息服务站)、村(信息服务点)三级农村信息化网络体系;承办全区农村信息化工作目标考核。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镇街及村级组织必须把农村信息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必要的专、兼职(村级为兼职)农村信息化工作人员及工作设施设备。镇街信息服务站设在党政办公室。经费实行财政分级承担,区农村信息化服务中心经费由区级财政解决,镇街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经费由镇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农村信息化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职责
第七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实事求是,热爱农村信息化工作;
(二)熟悉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基本情况;
(三)能够准确把握本地区农村信息化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心,能够熟料掌握农村信息化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四)熟练操作电脑或信息服务机,熟悉通信常识和网络技术;
(五)综合判断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
(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七)文化程度原则上在高中以上,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
第八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准确收集、编写、报送、发布、储存有价值的信息;
(二)随时保持农村信息化工作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三)认真完成农村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农村信息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农信通”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农信通”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内容: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政策、新动向、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二)农副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供求信息、价格信息;
(三)农业科技服务信息;
(四)劳务信息;
(五)灾害预警信息;
(六)政务、村务信息;
(七)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有用信息。
第五章“农信通”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要求
第十条 “农信通”信息平台发布信息的要求:
(一)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全面;
(二)信息简短,通俗易懂;
(三)信息有利于领导决策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四)不得收集发布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不得发布个人隐私、有损于他人形象和声誉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色情、封建迷信和违反国家政策、违纪违法、影响社会稳定的其它信息。
第六章 农村信息化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信息化服务站、点和区级有关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区农村信息化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的报送、发布、审批,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农村信息化服务站需报送发布的信息,由镇街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农村信息服务点需发布的信息,经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镇街分管领导签发;各相关部门需通过农村信息化平台发布的信息,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区农村信息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发;区农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向区外发布的重大信息,由区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村信息化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信息采用和得分情况,年度累计积分作为考核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农村信息化工作纳入区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做好农村信息化信息保密工作,严防失密、泄密。
第十七条 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各镇街、部门的政务信息,通过党政网平台平行或向上进行报送,其管理依照《重庆市渝北区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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