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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文备[2007]118)
新闻日期: 2008-1-17 9:27:48   来源:巴视网编辑部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万州府发〔2007〕79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2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基层逾期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的通知》(渝财预[2007]530号)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区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切实解决我区政府性债务尤其是镇乡级债务负担较重的问题,缓解财政困难,降低财政风险,确保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促进城乡统筹,实现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政府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要求,通过规范管理和控制消化基层政府性债务,增强基层政府运转保障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任务。按照市政府“摸清家底,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总体思路,完善政府性债务监控体系,严控区本级债务,重点消化镇乡级政府性债务,逐步建立起政府性债务权责明晰、监控有力、偿还有道的管理新机制。
二、严格控制区本级债务
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债务风险意识,把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强化管理、控消结合,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要按照政府性债务控制标准,严格约束举债行为,强化对各类投资公司的规范管理。不准超过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区级各部门一律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抵押,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确保区本级债务规模控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逐步消化镇乡级债务
按照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我区将沿用“普九”消债方式,从2007年起,用3 年时间化解镇乡因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产生的逾期政府性债务。要按照先逾期后到期、先个人后单位、先偿还后奖补的原则,对镇乡政权、卫生、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教育等建设负债先行消化。为确保我区镇乡级债务消化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乡镇街道一律不得举新债,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由企业带资施工,一律不得拖欠企业工程款,一律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一律不得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凡违规担保形成的新债,由担保签字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偿还。
四、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化解镇乡级政府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白文农任组长,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赵昌辉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责任,抓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准确把握化解债务的政策规定,正确界定化解债务的范围、债务截止时间和认定标准等,认真搞好镇乡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各镇乡街道和区级部门报送的2006年镇乡政府性债务基础信息报表,是此次化解债务的基础,各镇乡街道和部门要对政府性债务尤其是已上报的政府性债务信息表中属于化解范围的项目进行再清理、再审核,锁定金额,做到不重不漏,债务真实准确。
(三)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镇乡街道、区级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与区政府签订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书,全面负责本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的政府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对各镇乡街道消化政府性债务工作继续实行奖惩挂钩。
(四)区政府将化解政府性债务工作纳入对镇乡街道和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新增债务导致财政风险加大,以及虚报骗取补助、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债务清理消化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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