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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是为了杜绝腐败和出现新的不公平。但市政府昨日出台的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指出,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部分企业可以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二是住房困难户占企业总户数70%以上的企业,并且只能利用自用土地。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均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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